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三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第30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按比例分予當地鄉(鎮、市、區)公庫存管,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之用;其租金之管理、運用計畫及分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