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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85 頁-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為適用對象。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4條 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一)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警察大學人員之陞遷,應依該大學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二)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警察機關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甲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六序列以上職務…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8條 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應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9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本部警政署署長擔任,本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警政署署長就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之。警察機關第六序列…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0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五、其他有關…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1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遷積分之審查。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六、其…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2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陞任案件,應由人事單位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機關首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定陞補之。警察機關、警察大學…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3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三、機關內部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為高之職務。…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4條 …獲要犯。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四、其他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情形。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5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之懲戒處分。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罰款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四、最近一年考…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隊)大隊長(隊長)在同一機關(分局)之任期為三年。前項人…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7條 警察機關主管職務應按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繁重順序為原則實施地區遷調。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8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注意實施非主管、主管及勤、業務之經歷遷調。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0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1條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2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無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自請調地:一、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含試用期間)。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3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對所屬人員自請調地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前項請調案件除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由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外,經權責機關審核合於規定者,一律予以存記,存記以二年…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申請一般性或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經查明符合要件者,應隨時轉報,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併年度定期請調辦理。前項特殊困難請調原因消…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5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之自請調地,於核准存記後,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由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請調者,自存記名冊於本部警政署網站公布後,不得申請變更存記。前項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布派令…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6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因同一職稱職務缺額過多,足以妨礙勤、業務推展時,得暫停該職務人員之自請調地及應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職缺之徵調。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8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遷調,經存記有案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陳轉存記機關註銷:一、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二、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9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但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31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之陞遷,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32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或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需具備各該任用法規之資格外,並應考量各該職務之特性及衡平。
-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第3條 …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
-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第5條 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第8條 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規定者外,由警察機關處理:一、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二、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三、事…
-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第9條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