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1條 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遷積分之審查。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