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