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9條 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9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但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