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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主動報調及自請調地者,不以遷調同一職稱職務為限,當事人亦不得指定職稱請調。
但為期適才適所,原報機關可加註考核意見及其志願,以供核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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