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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置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書記官或執達員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為查封或其他執行行為者,應作成筆錄或報告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主任技術審查官監督該室事務。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一、案件之技術判斷。二、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商業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一、案件之商業問題判斷。二、商業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專業意見。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兼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之。提存所之書記官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0.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1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1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1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
  1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十三、…
  1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
  1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1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
  1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法官評鑑事項。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十二、訓…
  1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6條 …資料之登錄、審核及整理事項。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審核及分析事項。三、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四、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五、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事項。六、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
  2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各級法院法官,指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2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指本法所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審議對象、法官之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之事項。
  2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項,定義如下:一、任免:指初任、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
  2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一…
  2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2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
  2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
  2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呈請總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2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3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告,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告誡、譴責或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