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章 提存所 第59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