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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2.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前項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
  3.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幣收付之…
  4.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運用,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
  5.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
  6.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1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
  7.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透過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士(以下簡稱中介人)依本辦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規定,或不低於前開規定之標準,協助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其執行方案及中介人名單應報金管會備查:一、中介人協助…
  8.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二、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
  9.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特別補償基金。保險人被依法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或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而無其他保險人承受本保險業務,且辦理本保險之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時,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10.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8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前項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8條 保險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12.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
  13.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
  14.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辦事處,其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5.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六、配合當地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保險法令規定情事。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八、重大違規案件、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九、發生重大偶發或舞…
  16.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及營運狀況資料。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17.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18.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辦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前,得暫免繳驗。但應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開辦後一個月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者,得註銷其登錄。
  1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0.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5條 …保機關)辦理承保、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
  2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3條 為辦理承保作業、審核保險給付,或審議爭議案件等本保險業務所需資料,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或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之;各該機關(構)、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不得拒絕。前項資料之提供機關(構)已建置電腦…
  2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事務費,包括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撥付之。前項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2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承保機關依本保險業務計畫及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於報送其上級機關之同時,函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前項預算、結算與決算總報告,經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
  2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審議事項。三、關於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狀況之審議事項。四、關於保險業務、財務、會計稽核檢查之審議事項。五、關於保險準備金整體績效之審議事項。六、關於保險法規、保險費率及保險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25.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2條 …之支出憑證為繳費收據。第一項第三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出具之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