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1條 法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6-1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