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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200 頁-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7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供自行使用者如有變更前條許可之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內容之需要,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者,應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取用水…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9條 供自行使用者應於取水構造物完工後,檢具竣工報告及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前項竣工報告包括取水構造物之竣工圖樣、電腦圖檔及相關操作手冊。第一項檢查維護手冊應包括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並配合完工…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0條 前條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該管主管機關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限期改正;供自行使用者應於期限內改正,並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1條 供自行使用者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或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時,其欲保留水量者,應以書面載明保留原因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水量保留,其效期以原許可剩餘效期為…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2條 供自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使用許可:一、取水構造物未依許可施工期程完工,且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二、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完成查驗或複驗,逕行取用。三、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3條 供自行使用者於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欲繼續取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二、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產業政策或區域開發計畫所需。
-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3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後,向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徵收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一年前依規費法訂定之。前項使用費之徵收,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
-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費用。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
-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使用: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為農業用水者。二、補助對象: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量供作農業使用,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 行政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2條 …辦理: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
- 行政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3條 …辦理: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全數:(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
-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五、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應繳…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2條 …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一毫克/公升。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CF…
-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4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第7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第二條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3條 …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管制區內已取得水權之水井,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水井不堪或無法使用,原水權人仍有續行用水之必要,得鑿井引水:一、戰爭、天然災害、重大變故或時日久遠自然耗損。二、政府依法撥用或徵收土地。三、無條件捐贈水井所在土地予政府作為公…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0條 …六款或第七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時,始得使用備用水井。依前項規定使用備用水井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供水中斷證明文件或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提停止使用,暫予封閉水井,…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內檢具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停止使用及填塞水井,並於停止使用後一個月內檢具用水紀錄表及水井填塞影像送主管機關備查。因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於事由消滅之次日起…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4條 …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規定辦理外,應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6條 …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處所或無償使用土地之建議等予以調處。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4條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緣處設置。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5條 …、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之地上物補償費。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7條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