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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8條 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驗義務人應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2.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具產品,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型式驗證者。二、產製:指生產、製造、加工或修改,包括將機械類產品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及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三、驗證實施程序:指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所…
  3.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附表一)及張貼合格標章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不在此限。
  4.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驗證之實施程序、項目及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另行公告之。
  5.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之聲明書。二、產品基本資料:(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
  6.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
  7.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依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對方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明文件,得視同第六條第四款之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
  8.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之外文者,應附具英譯本對照。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9.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標準辦理。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
  10.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11.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機構申請展延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驗證。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驗證機構審查核可者,收繳舊證…
  12.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及製程查核。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監督試驗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13.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該產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14.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
  16.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報驗義務人應維持其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名稱、型式、規格及功能特性相符,且實體不得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記載事項相異。有變更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名稱、型式、規格或功能特性者,應重新申請驗證。
  17.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換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18.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輸入者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非相同者,得經該證明書名義人之授權,向驗證機構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前項授權放行通知書之授權範圍,及於證明書所列全部型號產品。第一項授權,經證明書名義人通知…
  19.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有變更設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變更者,重新申請型式驗證。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其系列產品變更者,申請系列型式驗證。三、前款變更不影響證明書登載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報請…
  20.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者,應報請驗證機構變更記載,並申請重新換發證明書。
  21.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因申請登載系列產品致其證明書原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報驗義務人應重新申請換發證明書,增列登載項目。
  22.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3條 …機構或公益法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一、具有從事型式驗證業務能力與公正性、固定辦公處所、組織健全且財務基礎良好。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ISO/IEC17065或其他同等標準要求之產品驗證…
  23.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4條 前條第五款之驗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24.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5條 驗證人員應熟諳型式驗證之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專業團體訓練合格登錄後,始得從事型式驗證業務。
  25.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6條 經依前條登錄之驗證人員,不得兼任型式驗證之檢驗工作。
  26.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具有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註明擬申請之產品驗證項目之文件。二、符合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證書影本及相關佐證文件。三、驗證人員名冊及其擬任之產品驗證…
  27.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8條 …評核。前項實地評核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並提出評核報告: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國際標準ISO/IEC17065或其他同等標準規範之要求。二、具有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所需技術性法規、實施程序、安全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規定之執行能…
  28.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9條 …評核認可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認可文件,公告認可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業務。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名義為之。但與型式驗證相關之符合性評鑑工作,得由驗證機構依其專業及技術需求,另委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符…
  29.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
  30.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1條 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及相關符合性評鑑工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