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