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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6條 …,計算散裝穀類移動所生之傾側力矩。其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要目。二、空載排水量及自模基線與舯剖面中心線之交點至重心之垂直距離。三、自由液面修正表。四、容量及重心。五、所有許可之排水量,少於四十度之泛水角度曲線圖或表…
  2.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9條 適用本規則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大量散裝固體或穀類貨物者,應備有裝載資料及適載文件方得裝載。
  3.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0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4.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1條 船舶航行於具有遮蔽性之水域,致未能適用本規則規定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列舉事實與理由,送請航政機關寬免。
  5.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於其整個航程中之完整穩度性能,依第三章及附件二所述之方式考慮因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力矩後,至少應能符合下列基準:一、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角:(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
  6.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3條 船長應航政機關之要求,於裝載散裝穀類前應提供其船舶之能力於任何航程之所有階段均符合前條所規定之穩度資料。於裝載完成後,船長應確保船舶處於正浮之狀態。
  7.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度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平均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Vd=Vd…
  8.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9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之計算應依下列假定: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應將…
  9.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0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其裝載準備或結構佈置及確認其穩度之資料已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准免適用本規則所作之假定,依此所為之同意者,應於適載文件或穀類裝載資料中載明。
  10.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一)使用木質撐柱時應以整材為之,各端妥善固定,其底部應支撐於船舶之永久結構,不得直接支撐於船舶外板。(二)除第四目及第五目另有規定外,木質撐柱之最小尺寸依其長度規定如附件十二。(三)撐柱長度滿七公尺者,應於中點附近另行固…
  11.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4條 …量至甲板線之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模寬在九點一公尺以下之船舶,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二)模寬在十八點三公尺以上之船舶,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三)模寬介於九點一公尺與十八點三公尺之間之船舶,以線性內插法求之。三、碟形裝…
  12.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9條 船舶應具備裝載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穩度資料。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三、內底板上單位表面積之最大容許負載。四、每艙之最大容許負載。五、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
  13.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0條 …人員應確保裝卸作業依計畫執行。裝卸計畫應確保裝卸貨期間不超過船舶之容許應力和力矩,並應考慮裝卸貨之速度、作業機具之數量及船上抽排壓載水之能力,決定裝卸貨物之順序、數量及速率。
  14.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2條 貨物裝卸作業期間,已超出或繼續裝卸將導致超出船舶之任一限制時,船長可中止裝卸作業,並通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採取改正措施,卸載時,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卸載方法將不損害船體結構。
  15.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4條 船長於裝貨前應檢查貨物處所,使船舶適合裝載貨物。貨物處所內有污水管、測深管及其他管系時,須確保功能正常,並保持污水井及濾網之暢通,以防止貨物進入舟必水排放系統。裝卸多粉塵貨物期間應關閉或遮蓋通風系統及將住艙區或其他艙室之…
  16.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5條 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船舶應備有詳列船上危險貨物及其位置之特別清單或艙單。前項特別清單或艙單得由標明危險貨物類別及位置之詳細積載圖替代。船長於船舶開航前應備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文件供送港口國當局備查。第一項及第二項文件上之所有…
  17.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7條 …海時,船長應立即向最近之沿岸國報告。當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棄船而無法發出報告時,船舶所有人或從船舶所有人處承接船舶營運責任,同意承擔國際安全管理規章規定之所有責任和義務之其他組織或個人應承擔對船長規定之義務。
  18.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8條 …界。為減少貨物移動與空氣進入貨物,貨物應進行平艙。船長應考量船舶特性及預定之航程,對船舶穩度有所疑慮時應要求平艙。
  19.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9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二、靜止角大於…
  20.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0條 …貨物僅允許在實際含水量少於適運水分極限下裝載。設有專用設備之船舶不在此限。
  21.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3條 …固體散裝貨物期間,應採取安全預防措施。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應配有事故應變和醫療急救程序。
  22.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8條 船舶航行中使用殺蟲劑薰艙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23.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施行細則依船舶登記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船舶登記案件,以一船一案辦理之。
  25.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船舶由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其辦理登記時,得比照船舶共有人之規定。
  26.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航政主管機關應設置船舶登記簿,以船籍港區別之。
  27.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船舶登記簿,每頁分為登記號數欄及船舶標示、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四部,除船舶標示部外,其餘各部,應分為事項欄及權利先後欄,並依左列規定記載之:一、登記號數欄,記載該船登記次序。二、船舶標示部,記載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六條所…
  28.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船舶登記簿應依次編列號數,記明於簿面,並於簿面及每頁騎縫處加蓋航政主管機關騎縫章,簿面之裏面記明其頁數,均由主辦人員簽章。
  29.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航政主管機關除船舶登記簿外,應設置左列簿冊:一、船舶所有人名簿。二、船舶特別登記簿。三、船舶回復登記簿。四、船舶補充登記簿。五、船舶登記索引簿。六、印鑑簿。七、登記費收入簿。八、登記費收據存根簿。
  30.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各種船舶登記簿冊一部或全部因天災事變滅失時,航政主管機關應即將滅失之冊數、頁數、滅失事由及回復登記所需之期限,報請交通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