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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實施船員健康檢查時,發現船員罹患疑似職業病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函報航政機關與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
  2. 行政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應將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資料整理留存備查至少十年。
  3. 行政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9條 航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得查核醫療機構辦理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業務,遇有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情事者,得限期命其改善。醫療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4.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6條 …局或體檢醫師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體檢受檢人提供有關資料或指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檢查,作為評定之參考。
  5.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41條 缺點免計得經由下列方式之一鑑定:一、由民航局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航空醫師之鑑定結果核定。二、依航空人員執行職務之類別,由民航局派員以實作方式評鑑。
  6.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9條 …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