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41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缺點免計 第41條 缺點免計得經由下列方式之一鑑定:一、由民航局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航空醫師之鑑定結果核定。二、依航空人員執行職務之類別,由民航局派員以實作方式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