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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經准予缺點免計之項目,亦應實施例行體檢。
但民航局如認有必要或體檢醫師認為病情有變化時,得對該項目實施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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