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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缺點免計得經由下列方式之一鑑定:一、由民航局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航空醫師之鑑定結果核定。
二、依航空人員執行職務之類別,由民航局派員以實作方式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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