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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2.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3.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4.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
  5. 行政醫療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6. 行政醫療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
  7. 行政醫療法 第7條 …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8. 行政醫療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
  9. 行政醫療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10. 行政醫療法 第19條 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11. 行政醫療法 第43條 …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
  12. 行政醫療法 第45-1條 …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經醫師鑑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五、曾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經依前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解任。六、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
  13. 行政醫療法 第50條 …法人社員者,董事以六人至十五人為限。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其人數合計應達總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二、由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擔任董事長。醫療社團法…
  14. 行政醫療法 第59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15. 行政醫療法 第67條 …、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16. 行政醫療法 第79條 …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醫師依前四項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故意或過失規定。
  17. 行政醫療法 第84條 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前項醫師,以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為限。
  18. 行政醫療法 第85條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
  19. 行政醫療法 第96條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前項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20. 行政醫療法 第98條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六、醫德之促進。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醫療法 第102-1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
  22. 行政醫療法 第103條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23. 行政醫療法 第108條 …療行為。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六、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24. 行政醫療法 第110條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25. 行政醫療法 第111條 …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26. 行政醫療法 第115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處罰醫療法人。第一項前段規定,於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之行為人為負責醫師者,不另為處罰。
  27.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千人之縣(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29.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30.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