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