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但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千人之縣(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