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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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