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3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通則 第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