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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46 頁-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1條 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3條 …、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磁或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屆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大…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5條 …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展覽。但經許可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得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展覽中,逕行參展。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條 …者。六、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指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攜帶、郵寄、貨運或以其他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者。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4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一、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者。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5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6條 …使用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7條 …文字新聞紙、雜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銷售登記許可證後,始得在臺灣地區銷售。銷售時,應按期送主管機關一份。銷售登記許可證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同原銷售登記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終止銷售時,應檢同原…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7-1條 臺灣地區新聞紙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接受香港或澳門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之委託,以傳版方式在臺灣地區印製銷售。前項新聞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在香港或澳門發行未滿五年者。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8條 經第五條核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圖書、有聲出版品,得在臺灣地區銷售。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9條 香港或澳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其為簡體字者,應改用正體字,並送主管機關一份。前項出版品,主管機關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0條 依第五條進入臺灣地區、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在臺灣地區銷售或依第九條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出版品,發現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其屬新聞紙、雜誌者,主管機關並得註銷其銷售登記許可證。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1條 …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2條 …之錄影節目及屬主管機關公告應送審查許可類別之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前,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香港或澳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應改用正體字後,始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3條 香港或澳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許可。香港或澳門頻道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4條 …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該申請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機構、團體作非商業性映演、播送,其參與者以業務或研究有關人員為限。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5條 …機關許可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展覽、觀摩。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出版品者,不得於展覽時銷售;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觀摩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節目者,不得於觀摩時,直接或間接向觀眾收取對價。…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7條 …、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磁或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逾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 行政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
- 行政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3-1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 行政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 行政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助科技人才支出。六、推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七、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八、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之管理及移轉支出。九、投資重要科技之研究發展。十、融資研究機構從事建構…
- 行政海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四、對海洋漁…
- 行政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蒙藏族,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蒙族或藏族。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繫事項。四、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五、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六、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二、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二、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8條 法政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三、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四、關於本會及大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