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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償方法得記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法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無前項記載,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者,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2.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1條 …案未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且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屆至前,得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提出現款聲明消滅拍賣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前項拍賣標的物為不動產者,債務人提出現款之數額,應扣除依法核課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額…
  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所受生活之限制,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時,當然解除。
  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十條規定,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賠償者,準用本條例第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6.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因繼續債務人營業所得之財產,應歸屬於清算財團。
  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8.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
  9.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8-1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撤回清算之聲請或死亡者,準用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1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9-1條 法院所為免責、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
  11.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12.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體同意。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1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2-1條 …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
  1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1條 …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前項債權移轉包括債權讓與及法定移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言詞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者,法院書記官應記明筆錄。
  1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2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6.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3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1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免責或復權,由宣告破產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聲請免責,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地方法院管轄。
  18.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1條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19. 司法破產法施行法 第1條 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2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訴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一、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2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條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五百零四條…
  2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條 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二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裁定之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
  2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條 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商業訴訟事件者,他造得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前項情形如經普通…
  2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條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當事人或關係人無資力委任程序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
  2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條 …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三項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
  2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2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3條 …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2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4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未依前二…
  2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5條 …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
  3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7條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