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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7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生、研究生之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2.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查核之查核結果審查。二、定期查核:對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每年辦理一次安全查核。三、不定期查核: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於新增、變更資料或有特殊情形時辦理之安全查核。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情形,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將…
  3.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資廠商及安全查核切結書供查核;列管軍品購案履約期間,合格廠商每年應定期彙整下游供應廠商營運異動資訊、安全查核及履約督導結果送交國防部。
  4.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5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給。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
  5.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2條 …,不在此限。(四)員工提撥金額規定係參考其受僱所得設有限額或每年不得超過五萬美元。但為補足該基金而獲准之特定提撥,不在此限。其提撥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6.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1條 …約定第二款規定承保範圍之保險契約有關。但不包括終止紅利。五、每年定期支付一次以上保費之保險契約,於次年應付保費限額內預付保費或保費存款所獲之報償。
  7.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3條 …死亡時始得提領,或於退休、失能或死亡前提領須受處罰者。(五)每年提撥金額以五萬美元為限,或終生提撥金額以一百萬美元為限,其金額計算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但金融帳戶自本款或第二款所定帳戶,或自第三條第二…
  8.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38條 …後年度應依第五項規定辦理。但其屬無資訊帳戶者,應依前六項規定每年進行審查。
  9.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1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
  10. 行政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次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11. 行政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12. 行政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本部得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
  13.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3條 …墓、忠靈塔管理機關,應於公墓及忠靈塔所在地,建立紀念碑,並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三日分別舉行春、秋祭典。
  14. 行政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15.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召開。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第一項會議,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學者…
  16. 行政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3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每年發行數額、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由財政部分別斟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應將核定職位之職稱職等統計表,於每年二月及八月之下旬報本部備查(格式如附件(六))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每年至少對各職位舉行普查一次,如發現實際工作與職位說明書不符或職位工作人員工作量過多或過少者,應檢討改進。
  19. 行政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12-1條 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20. 行政土地稅法 第40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21. 行政土地稅法 第41條 …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2. 行政土地稅法 第42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23. 行政土地稅法 第43條 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繳納方式、稅額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
  24. 行政土地稅法 第45條 …主管稽徵機關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按段歸戶後之賦額核定,每年以分上下二期徵收為原則,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每期應徵成數,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
  25.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26.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稅籍資料。
  27.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施保留地等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確定變動地區範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28.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徵實物折徵代金。三、永久性單季田如係跨兩期改種其他農作物者,每年田賦仍應一期徵收實物,一期折徵代金。四、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核定種植稻穀或小麥年(期),有第三十條所定情形之一經勘查屬實者,當期田賦實物仍得折徵代金。
  29.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一、土地因受自然環境限制、水量不足、氣候寒冷或水量過多時,每年必有一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二、屬於灌溉區域內土地,每年必有固定一期無給水灌溉,不產稻穀或小麥者。
  30.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所在地稽徵機關對已核准退稅案件及前項受通報資料,應裝冊保管,每年定期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