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