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