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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
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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