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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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