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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6條 …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四、國家報…
  2.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具有社會工作、護理、法律、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專業證照者與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代表,辦理執行機構及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監督事宜。前項監督事宜以促進本辦法各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為範圍。
  3.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六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
  4.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7條 …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5.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6條 …其他足資釋明前項第一款內容之文件。二、足資釋明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罹患漢生病且現仍生存之文件。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其存摺封面影本。同時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補償金者,其第一項之申請書應…
  6.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10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每一訓練班別,每年至少訪視一次,並製作訪視紀錄。訪視結果,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
  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9條 …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合併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0條 …,視為承認合併。長照機構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長照機構法人概括承受。長…
  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5條 …租申請。不動產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出租者,申請人應於該機關所定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屆期未簽訂者,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廢止原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核定。
  1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7條 …許可。六、新設立長照機構者,申請人自簽約日起,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取得籌設許可,或居家式長照機構逾一年未取得設立許可。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次…
  11.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市)主管機關以會議方式辦理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將會議紀錄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第一項試車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內容有欠缺或公私場所未繳納審查費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
  12.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4條 …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13.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1條 …予扶助: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者。…
  14. 行政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三條規定期限完成加熱設備之改造或汰換,屆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但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其改善期限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改造或汰換工作完成後,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15.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2條 …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對行駛中汽車執行不定期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行車安全。前項不定期檢驗攔車時應有明顯指示停車動作,指揮受…
  16.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查未實施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7.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18.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應由配帶稽查證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19.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7條 執行不定期檢驗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為之。前項人員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規定之儀器設備,屬執行機車之不定期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2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七)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之規定。(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
  2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2條 …關連線。三、非屬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指定實施定期檢驗。四、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逕予指定公私場所適用之。五、其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規明定之義…
  22.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3條 …量、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主要污染物之核定年許可排放量、監測、定期檢測及申報之頻率及項目;及增加或減少燃料使用許可內容所記載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處理容…
  23.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測定期間,適逢固定污染源因操作內容異動,且已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得於試車進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替代。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7條 …原(物)料或燃料使用量應達實際操作條件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定期記錄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產品及防制設施相關操作事項,並依規定進行檢測及申報作業。(三)前目之操作及檢測記錄,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3條 …作條件規定。(五)排放管道設置規定。(六)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規定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名稱。(七)環境工程技師證號資料。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
  26.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使用許可證:一、使用許可證核定期間內之使用紀錄。二、一年內最近一次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三、必要使用該物質之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使用許可證展延,申請程序應依第四條第…
  2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3條 …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5條 …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前項申報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2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7條 …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3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