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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 200 頁-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6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6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
- 行政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減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6條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申請分發就學,以一次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指派變更工作地點時,得為其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子女申請分發轉學。前項轉學之申請應由科技人才檢具下列文件…
- 行政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前項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
- 行政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6條 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行下列事項:一、注意食品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不得直接置於地面、太陽直接照射、病媒出沒或塵污、積水、濕滑等處。二、於每學年開學後半個月內或訂購之廠商資料異動時,將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設校目的或辦學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外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以該外國法律未禁止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外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外國僑民學校立案並辦理招生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外國僑民學校得考量其原有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父與母為外國籍而均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其雖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其父或母最近歸化生效日起十五年內,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就讀。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6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其課程必要時得增設我國語文、史地、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及其他科目之課程,其總節數,不得超過該外國課程部或班課程總節數三分之一。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6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採定額方式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規定;其金額,由本部定之。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一、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二、未依第四條核定之計畫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三、經私立學…
-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6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學校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之資訊網路公告。
-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6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依第四條所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應依相關法令重新審查決定命其停辦或繼續辦理。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條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6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26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未能依前項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經法人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屆期仍未依規定完成…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6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興學目的。二、學校名稱。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五、學校經費概算。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6條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6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0條 私立學校使用政府獎勵、補助經費,學校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獎勵、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獎勵或補助之全部…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1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2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3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4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制定前,學校法人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學校法…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5條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