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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密件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高等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高等行政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
  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1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
  1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12.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13.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14.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15.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1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1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事科或刑事科。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1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1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2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2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22.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
  23.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24.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2條 …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25.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2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2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院網站,並送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閱。
  2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3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