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