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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橋樑,不依規定繳費,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之。
  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條 …許可,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
  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
  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日內,檢附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並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下水道承裝商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申請復業,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營業…
  8.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繳還;逾期未申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廢止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
  9.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起三個月內另行聘僱。前項專任承裝技工人數不足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承裝技工之工作,得委由未受聘於其他下水道承裝商之承裝技工擔任。下水道承裝商依第一項另行聘僱專任承裝技工,應於聘僱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專任承裝技工…
  10.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1條 …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前項證冊者,得免繳審查費及證冊費。
  11.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建造執照。但需要現地勘查者得予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
  12.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13.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前項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預定開工日期。二、施工範圍。三、埋設物之尺寸及構造。四、施工方法。五、施工期間。六、…
  14.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4條 …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
  16.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請建造執照。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17.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4條 …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18.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動工:一、承造人部分:(一)承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二)技師姓名、住址、證書字號。(三)常駐工地負…
  19.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直轄市、縣(…
  20.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7條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四、挖土、填土或裸地…
  21.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8條 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22.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9條 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建…
  2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6條 …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二、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三、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9條 …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7-2條 耐震工程品管及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依規範規定。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7-1條 …及鄰近構造物等之變化,並應適時研判,採取適當對策,以維護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0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之混凝土澆置,應注意其填充性,並應避免混凝土骨材析離。
  29. 行政建築法 第7條 …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30. 行政建築法 第13條 …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