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1條 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者,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前項證冊者,得免繳審查費及證冊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