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一、申請雜項執照。二、申請建造執照。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