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