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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
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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