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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
  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7條 …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6.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7.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8.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9.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10.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1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1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前項事務,院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之。
  1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2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院長指定之事項。
  1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1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9條 …於第二十七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16.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1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3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
  1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1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2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21.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7條 …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22.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23.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24.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報請庭長、院長核閱。
  25.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庭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間對法令上之見解歧異有研討必要時,得報請院長召開法律座談會。
  26.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2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2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2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0條 …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前項事務,院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之…
  3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3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院長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