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法規: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