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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證券商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實際收取之費率(有價證券有年限者應包含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而受託買…
  2.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二、內部稽核人員。三、風險管理人員。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
  3.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1條 …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期貨業、保險業或其他證券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證券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核准者。二、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准者,得擔任該等…
  4.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四、在同一證券商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五、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5.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依信託業法規規定辦理。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兼營證券業務者,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金融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有關證券業務之會計事務及財務報告,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證券商經營之證券業務…
  6.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7.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營業證券之應收成交價款、自辦信用交易之應收融資利息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收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二)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
  8.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所生之應付款項,包括證券商買進營業證券應付成交價款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付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9.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第八條規定編製證券部門財務報表時,應於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指撥證券部門專用之營運資金。證券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
  10.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條 …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證券業者。發起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11.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6條 …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12.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8條 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一、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二…
  13.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之業務種類,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標準併計之。
  14.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3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15.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4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除期貨商、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經本會基於政策考量專案許可或本標準發布前已許可兼營者外,以兼營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一、有價證券之承銷。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16.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5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辦理增資,始得申請兼營。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者外…
  17.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
  18.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1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且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為警告之處分。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
  19.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2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20.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7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
  21.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8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二、經營證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
  22.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8-2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其…
  23.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2條 …業電腦連線之承諾。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
  24.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在其分支機構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25.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劃書:如…
  26.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1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
  27.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8條 …置分支機構,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二、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係指從事證券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有左列條件…
  28.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條 …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除期貨商外之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在中華民…
  29.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30.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8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