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法規: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