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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8 頁-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飛航者,除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辦理外,其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或出境二工作日前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條 …經營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申請商務專機或自用航空器之飛航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二、申請維修運渡或試…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或貨運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訂立客運或貨運總代理契約時,應由總代理公司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報請交通部備查: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總代理契約中、英文本。三、登記國主管機關發給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三、…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先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一、申請書(如附件五)。二、包機合約副本。三、保險證明文件。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一、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以經營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為限。但依平等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貨運包機有特殊理由經報請民航局…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總代理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前項架次之計算,以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核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國際定期航線客貨運價之使用…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規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申請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五條、第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3條 第六條及第十條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有關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十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十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0條 …況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者,應制止其飛航,並廢止其適航證書。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季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第二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制、封裝、標示、申報及託運人責任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8條 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如營業項目包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9-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取得國際航權及時間帶,並持有航線證書後,方得在指定航線上經營國際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民航局應設置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或委託中立機構,辦理機場時間帶分配;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2條 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航空函件,應在客貨之前優先運送。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有關營運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航務者。四、有關機務者。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增減資本。二、發行公司債。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8-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實施聯營;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核准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