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或貨運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