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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8 頁-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企業:指適用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二、居住者:在臺灣地區,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者;在澳門,指依澳門法律規定,因設立登記地、總機構、…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1 …││││海事工程業務。│││漁輪商業│經營補魚輪船業。│││航空運輸商業│以航空器經營國內外客貨運輸。│││航空貨運承攬商業│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旅行商業│經營旅行業。│││中藥商業│經營中藥買賣。│││西藥商業…
- 行政交通部組織法 第7條 …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理。(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七)航空貨運…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空運組職掌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事項。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行政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8條 …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與氣象之監督事項。三、航業及民用航空運輸航線與費率之核議事項。四、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與策進事項。五、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事項。六、各種航政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
-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2條 …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離島之間或往來東部地區為營業者。五、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離島之間,或往來東部地區為營業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
-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3條 …;小船主管機關為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補貼,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二、公營鐵路運輸業。三、民營鐵路運輸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
-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9條 …擔二分之一。三、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政府負擔。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2條 …未設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七、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6條 …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助。
-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7條 …障礙者須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或保溫箱者。二、身心障礙者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所提供之安全指示無法理解或回應、或無法與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之人員建立溝通方式者。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由航空器內撤離者。
- 行政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第5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飛機,其票價優待之折數,於公營航空運輸業設立後,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2條 …捷運系統運輸業。五、船舶運送業。六、載客小船經營業。七、民用航空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三、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四、船舶運…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政府機關(構)、觀光產業公(協)會及觀光相關產業及人員之紓困、補貼、振興項目如下:一、補貼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之必要營運負擔…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9條 …關對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港口棧埠作業業者、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經營國內航線之國際郵輪業者,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得予補貼。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維持營運資金之融通貸款利息得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前項利息補貼期間融通貸款應優先支付員工薪資。違反者,主管機關…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2條 …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二、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或貨運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