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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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選符合法律規定資格之臺灣地區人民,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校長應由臺灣…
  2.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教師,其聘任資格、年齡限制,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職員,其聘任資格以合於本部規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資格規定之資…
  3.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3條 …喪失國籍、婚姻狀況、配偶姓名、戶籍地址、死亡、死亡宣告、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遷出國外及其他相關資料。四、內政部移民署: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與入境日期,及非本國籍退休教職員居留證註銷、到期與換發日期。五、內政部警政署:領受…
  5.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指申請人應填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並切結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後,除依本條例施…
  6. 行政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兼)領月退休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證明親自向原退休機關(構)學校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經原退休機關(構)學校函轉原退休案…
  7.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8.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4條 …與其所設或新設之基金委託其經營管理。本辦法所稱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供給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香港或澳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
  9.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
  10.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11.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機器設備、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12.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
  13.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9條 …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三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者,受讓人應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許可。
  14.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5.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許可之投資、技術合作或貿易行為,其所衍生之相關商業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其…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申請人應填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並切結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後,除依本條例施行…
  1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條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給與證明文件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證明親自向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
  19.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5條 …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申請人應填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並切結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後,除依本條例施行…
  20.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8條 …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經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核定恢復後,自其戶籍遷…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條 …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1條 …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2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5條 …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 …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9條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0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