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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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5條 …研擬及執行。三、施政計畫與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四、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執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五、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生…
  2.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境)及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四、…
  3. 行政戶籍法 第24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4. 行政戶籍法 第48-1條 …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4條 …行政執行分署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之拍賣,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申請移轉該不動產物權者,得逕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適用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8.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六、在臺灣地區有受扶養人者,經公證之受扶養人同意書:指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有依民法…
  9.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止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應檢具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榮民服務處申請恢復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經詳細審核後,即函送原退伍除役…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9條 …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11.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86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
  12.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
  14.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
  15.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機器設備、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16.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投審會定之…
  17.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18.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19.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4條 …與其所設或新設之基金委託其經營管理。本辦法所稱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供給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香港或澳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
  20.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許可之投資、技術合作或貿易行為,其所衍生之相關商業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其…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申請人應填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並切結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後,除依本條例施行…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條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給與證明文件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證明親自向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
  25.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4條 …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九、取…
  26.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5條 …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申請人應填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並切結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後,除依本條例施行…
  27.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8條 …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經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核定恢復後,自其戶籍遷…
  28.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8條 …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
  2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3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