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6條 前條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給與證明文件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證明親自向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