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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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2. 行政醫療法 第6條 …機構。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
  3. 行政醫療法 第106條 …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4.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四)醫務室:指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矯正機關或其他機關(構)所附設之機構。(五)衛生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辦理各該轄區內有關衛生保健事項之處所。三、其他醫…
  7.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2條 …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前項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拘束其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8. 行政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2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者,得不予補助。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助。
  9. 行政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3條 …院,係指下列之醫院: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二、國軍醫院。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需要指定之醫院。
  10.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9條 …積五公頃以上。四、直昇機飛行場等民營飛行場(不含專供綜合醫院緊急醫療救護使用之直昇機飛行場)之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11.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第2條 …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
  1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4條 …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8條 …行動。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1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0條 …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三、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15.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上救難(詳如附錄三)。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七、軍事專用。八、其他經本會核准。
  16. 行政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或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並有三年以上緊急醫療救護工作經驗。六、具有機械、電機或電子工程技師證書,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
  1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辦。(四)航空器飛航動態之管理。(五)機場消防搶救、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業務及訓練策劃之管理及督導。(六)違反機場禁限建及妨礙飛安物體之查報處理。(七)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之處理。(八)其他有關航務…
  18.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15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19.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2條 …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四、執行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二)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參與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之人員。
  20.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5條 …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情形,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
  21.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至少每二小時探視病人,並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醫療機構得視病人年齡或有其他特殊醫療、健康與安全需求,調整前項探視及評估時間。
  22.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9條 …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記載於病歷或相關紀錄。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處置時,應將方式、理由、起迄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記載於相關紀錄。
  23.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1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病人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期間,經評估病情穩定或不適合繼續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