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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9條 衛生福利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提供特種勤務期間,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協助事項。二、提供國內、外重大疫情狀況並進行安全評估事項。三、提供國內、外各項法定傳染病監測與通報事項。四、依特種勤務需求,提供及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
  2.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三、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四、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
  4.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五、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六、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5.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8條 …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動線與措施,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
  6.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2條 飛機或直昇機執行緊急救難、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由機長視飛機或直昇機性能、地形及目視天氣情況,經判斷無安全顧慮後即可使用,不受本規則之限制。
  7.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9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三、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第一項所定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查並保持清潔。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充。第一項…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5條 …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9.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通報機制。四、緊急應變物資庫存管理。五、緊急醫療救護程序。六、應變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七、緊急應變疏散程序及其他因應措施。八、災害區域清潔、消毒、整治、與其他相關人員之協調、善後處理措施及調查報告。設…
  10.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擬。三、醫事品質、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五、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六、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七、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八、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11. 行政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三、空中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四、燒傷、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等特殊…
  14. 行政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15.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2條 …急救責任醫院,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狀況,以建置及更新區域內緊急醫療救護資訊資料庫。
  17.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3條 …該中心之工作。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影響程度及可能之應變措施,並報告執行長,以為決策之依據。區域應變中心之輪值勤務人員,需二十四小時輪值…
  18.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4條 …機關同意者。二、發生大量緊急傷病患,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
  19.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6條 災害應變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時,區域應變中心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項。二、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協助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衛…
  20.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8條 各級別救護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員為限。
  22.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6條 …區之醫院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且非經空中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為限。前項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應與接受轉診之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之準備。
  27.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條 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2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3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